法規名稱:預告訂定「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」草案。
依據: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。
全文內容:
一、訂定機關:行政院衛生署。
二、訂定依據:藥師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。
三、「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」草案之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。本草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(網址:http://www.doh.gov.tw),「法令規章」網頁。
四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十五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
(一)承辦單位: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
(二)地址:台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100號(97年12月31日以後請改寄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80號)
(三)電話:(02)23210151分機812(98年1月5日啟用電話代表號為(02)8590-6666)
(四)傳真:(02)23971548
(五)電子郵件:pamctsou@doh.gov.tw
附件:公文圖檔
附件: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.doc